宜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严肃、认真、客观、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监察处、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相关教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请求,申诉日期。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处理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学校相关处理部门调查确定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二)学校相关处理部门调查、处理所运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学校相关处理部门根据调查确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处理依据进行的处分是否恰当;
(四)学校相关处理部门处理的程序是否恰当。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件,必须召开正式会议。会议需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授权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处理申诉时,下列人员应当回避:
(一)参加过对申诉人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人员;
(二)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人的亲属;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人员。
申诉人有权要求上述人员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召开会议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原处理决定存在处分事实、依据、程序等不当时,可以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书面申请撤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宜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